产 品 经 销 协 议
甲方:常州紫金阳光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
乙方:
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政策法规,本着平等自愿、互惠互利和共同发展的原则,经友好协商,就紫金阳光太阳能热水器产品经销事宜制订本协议,协议条款具体如下:
一、甲方选择乙方作为甲方产品在(地区)的区域独家代理商,经销期为二十四个月,期满后双方满意可续签协议。
二、甲方对产品质量负责,向乙方提供的所有产品均符国家行业标准。
三、甲方根据销售政策向乙方提供有关产品技术资料和宣传资料、统一的VI标准,乙方不得随意修改甲方公司和产品的销售形象,信息发布内容必须事先经过甲方审核。
四、在协议有效期间,甲方将维护乙方的经销权,乙方在努力拓展本市、本地区销售市场的网络群体客户,且能完成各时期的销售指标,资信良好,网络客户协调和谐正常。
五、甲方对乙方按协议产品价格及时稳定地向乙方提供货源(产品),但当市场原辅材料价格的浮动及市场竞争的变化时,甲方将提前通知乙方。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承诺利益及其它来源意向事宜,均作无效。
六、乙方必须努力拓展销售市场,对甲方信誉负责,同步做好甲方的美誉度传播远扬。在协议生效之日的三个月内在协议规定区域建立经销网络(点)。
七、乙方享受甲方经销价,但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价格系统来销售,乙方须对其经销价保密,如乙方反对,甲方有权终止发货,且乙方支付因此造成甲方的一切费用和责任;乙方不得以低于出厂价进行批量批发,冲击交叉区域(或跨区域销售),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其经销权力,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。如因甲方缘故,造成乙方经济受损,由甲方赔偿相应损失。
八、乙方不得以甲方紫金阳光名义出售假冒、伪劣商品,并积极配合参与公司打假。因产品确属质量问题,允许以货换货,运费甲方承担。
九、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年月日至年月日止。
十、订货:甲方提供“订货单”,乙方每次订货应使用甲方“订货单”,并详细填写产品编号、系列、型号及数量(包括临时增加计划),然后传真至甲方指定部门或人员,(不接受电话订单)。甲方可按乙方制定的运输线,负责代办托运,运费乙方承担。
十一、自协议生效起,乙方连续二个月以上未提出要货(或每月综合要货量不足万元),则视为乙方销售不力并自动放弃该经销区域的经销权,甲方有权在该经销区域范围内另找经销商,同时乙方必须退还或停止使用甲方提供的物品、门头、器材或其它支持等。
十二、结算方式:乙方需先汇全货款至甲方财务验资后发货。
(1)、现金(甲方特别授权)(2)、银行汇票(3)、银行电汇(4)特殊情况下,可接受乙方三个月内的银行承兑汇票。
十三、本协议签字生效,协议期内,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统一的表格和计划管理。协议结束后,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续签。
十四、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,补充协议书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任何一方违约,另一方都有权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,双方若发生纠纷或遇不可抗因素事宜,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。
十五、本合同签定之时,乙方预付1000元市场保证金,可充抵首批货款,每批提货不少于20台,首次提货时间月日之前。
十六、乙方年度销售任务为万元。
十七、最后签订地址:常州新区
十八、指定交易帐户:
收款人:常州紫金阳光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
人民币结算户:常州农行永红分理处
帐号:391-614101040005518
收款人:赵艳
帐号:农业银行95599 8041 00317 23613
帐号:中国银行6013 8261 0400 1602 027
帐号:建设银行4367 4212 6000 0315 671
帐号:交通银行405512 6013 1109002(费黎杰)
帐号:工商银行9558 8111 0510 0174105
十九、备注:本合同内容手写无效。
甲 方: 乙 方:
代 表: 代 表:
地 址:常州市北大街兰洋国际大厦 地 址:
电 话:0519-6639939 0519-6679929 电 话:
传 真:0519-86679929 传 真:
日 期: 年 月 日 日期: 年 月 日 |